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 江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輝鋐汽車│合庫銀行│108年│73,155元│QE一五九│││1│材料有限│慈文分行│5月10日││八五0八││││公司││││││││ 江長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