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告 鄭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羭綸 、正陽企業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