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336號原告 林志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之男友」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於書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嗣本院依職權調閱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自行參酌卷內資料,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實際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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