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桂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桂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桂香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桂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30日111/06/22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71號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202號111/08/29同左111/09/27臺南地檢111年執字第7743號2竊盜拘役20日111/07/08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708號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563號111/08/30同左111/10/14臺南地檢111年執字第8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