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債權人 陳順安 上列債權人陳順安因與債務人 黃東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順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之光碟及釋文難釋明通話人即為本件債務人,其釋明稍有不足,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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