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杰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0年
1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