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丙○○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偶之丙○○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248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因不足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會議會員。爰法聲請指定 鍾兆彬鍾兆文 、鍾 陳國珍 、乙○○、丁○○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集親屬會議。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民法第1131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第1129條規定自明。
三、查丙○○已於95年10月31日經本院95年度禁字第248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鍾兆彬、鍾兆文為禁治產人丙○○之兄弟,鍾陳國珍為禁治產人丙○○之母親,乙○○、丁○○為禁治產人丙○○之子女,此有本院95年度禁字第248號裁定、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以禁治產人丙○○尚有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定鍾兆彬、鍾兆文、鍾陳國珍存在,自無庸聲請本院另行指定之。從而,指定乙○○、丁○○為禁治產人丙○○之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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