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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