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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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蔡科楙 被告 邱雅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嗣改分111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姚亞儒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