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金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氏金娟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氏金娟與 黃小翠 均原為越南籍人士,因與臺灣人結婚後來台取得我國國籍,陳氏金娟因不滿黃小翠與其男性友人來往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線到臉書(即Facebook)社群網站以申設之「 陳金娟 」帳號上網,在黃小翠申設之「AviEmy」帳號所公開發表照片下,以越南文字公開留言如附表附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號4「像狗吠」、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編號
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編號8「神經病的女人」、編號9「不知道醜」、編號10「畜生」等言語侮辱黃小翠,使上網瀏覽該等臉書網頁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黃小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黃小翠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被告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1卷第59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氏金娟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以手機連接網路以越南文字在告訴人黃小翠的臉書上公開發表附表編號2至10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寫的越南文字意思與附表編號2至10的翻譯不相同,編號2至4是指我自己是神經病、瘋狗,我留言是指我自己,我沒有針對告訴人的意思,我只是留言要告訴人不要傷害我家人,這些留言都是我跟別人在臉書聊天,我沒有提到告訴人的名字云云,經查:
(一)被告前因其男性友人找告訴人喝酒,而與告訴人有嫌隙,遂於上揭時、地以手機連接網路後,公開在告訴人臉書所張貼照片底下,以附表編號2至10截圖文字內容欄之越南文字留言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見他字卷第16頁;院2卷第59、6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23、24、33、34頁),並有告訴人提供臉書公開貼文截圖照片5張、貼文電子檔1份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36至40、47至51頁;院2卷第37頁),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告訴人臉書上公開發表附表編號2至10之留言內容,業由本院通知通曉越南語之通譯 黎瑞芳 到庭翻譯中文詳載於筆錄(即如附表編號2至10「本院認定之中譯」欄所示,見院2卷第33、34頁),是上情均堪認定。
(二)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5留言內並未撰寫有「主詞」,故而無法單從留言得知係針對被告本身或告訴人抑或是其他第三人,此據通譯於本院審理時翻譯在案(見院2卷第33頁),據此須另佐以被告留言之位置、上下文意以觀,始能得知被告附表各編號留言係針對何人所為。查被告已對其男性友人找告訴人喝酒而心生不滿,已如前述,基此,被告始於告訴人臉書公開發表照片下留言如附表編號2提及「這種瘋狗找別人的男人」,上情互核以觀,顯見被告就附表編號2之留言係針對告訴人與其男性友人飲酒乙事,且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0留言之前後文觀之,均未見有告訴人以外之人在臉書公開與被告對話,被告亦未於留言內明指其他第三人或其本身,據此被告於告訴人臉書照片下留言如附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號4「像狗吠」、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編號
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編號8「神經病的女人」、編號9「不知道醜」、編號10「畜生」應均係針對告訴人而言,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編號9留言我是針對告訴人,編號10所指「畜生」我是指我跟告訴人等語(見院2卷第63頁反面)自明,是以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10在告訴人臉書照片下以公開方式,針對告訴人留言「這種瘋狗」、「遇見瘋狗」、「像狗吠」、「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神經病的女人」、「不知道醜」、「畜生」等語,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編號2至4留言係針對其本身,尚難採信,又被告另辯稱附表編號4意思不是指「厚臉皮還在那裡像狗吠」,編號8沒有說「神經病的女人」、編號5至7是指要做臉的事云云,然上開各編號中譯內容業據通譯黎瑞芳於本院審理時翻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已如前述,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析之被告於告訴人臉書上公開發表編號2「這種瘋狗」、編號3「遇見瘋狗」、編號4「像狗吠」、編號10「畜生」留言,係指告訴人像「瘋狗」、「狗吠」之意思,以此諷刺、比喻告訴人是一個瘋狂、不受控制的畜生之貶抑之意;另編號5「這樣子的臉沒有男人想要」、編號6、7「這樣子的臉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編號9「不知道醜」留言,以此方式諷刺、訕笑告訴人因長相極差,且沒異性欣賞之貶抑之意;就編號8「神經病的女人」留言,依照社會通念係指該人精神失控、行為瘋狂之貶抑之意,是附表編號2至10留言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核屬侮辱之用語,又被告所為上開留言均係發表在告訴人公開分享照片下,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之臉書公開頁面,以前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乙節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之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刑法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本應給予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評價不足,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價過度,將造成刑責之不當擴張,違背罪責原則,二者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故接續犯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原則。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言。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查本件被告先於106年1月11日22時40分及同時41分許,接續以越南文繕打如附表編號2、3所載之文字內容並公開張貼於告訴人臉書後,復於同年月23日15時40分許至16時止,接續以越南文繕打如附表編號4至10所載之文字內容並公開張貼於告訴人臉書,被告多次張貼文字之行為,雖有相隔數日,但就張貼文字之內容前後連貫,發生之間隔時間連續且密接,堪認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為,且具有持續性及緊密關聯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因認被告二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反覆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而侵害同一法益,應成立單一罪名之接續犯,以限縮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而維持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緊接所為之多次公然侮辱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評價,應以接續犯論處,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4至10應論以數罪併罰,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另就附表編號5至7、9所涉公然侮辱部分,起訴書附表並未提及,106年11月16日提出之補充理由書則具體特定公然侮辱之時間及內容乙節,有補充理由書1份附卷可參(見院2卷第26、27頁),是雖起訴書漏未敘及附表編號5至7、9部分,惟該部分業經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予以補充,且與起訴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公然侮辱部分(即附表編號2至4、8、10)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一併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與其男性友人聯繫,不思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竟公開在告訴人臉書網站上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之原諒,兼衡及被告於審理中陳稱係具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境狀況貧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附表編號1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氏金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線到臉書以申設之「陳金娟」帳號上網,在黃小翠申設之「AviEmy」帳號公開發表照片下以越南文字留言如附表編號1「妳的嘴巴像臭雞巴」等言語侮辱黃小翠,使上網瀏覽該等臉書網頁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黃小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而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
4月30日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一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涉有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即通譯黎瑞芳之證述,並有臉書社群網站之擷取照片等資料在卷,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公開發表該編號越南文字留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編號1部分我是指我的男朋友嘴巴像雞巴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手機連接網路後,公開在告訴人臉書所張貼照片底下,以附表編號1截圖文字內容欄之越南文字留言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見他字卷第16頁;院2卷第59、6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23、24、33、34頁),並有告訴人提供臉書公開貼文截圖照片5張、貼文電子檔1份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36至40、47至51頁;院2卷第37頁),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在告訴人臉書上公開發表附表編號1之留言內容,業由本院通知通曉越南語之通譯黎瑞芳到庭翻譯中文詳載於筆錄(即如附表編號1「本院認定之中譯」欄所示,見院2卷第33、34頁),是上情固堪認定。
(二)證人即通譯黎瑞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編號1留言內容係指「...那個男的,他有酒喝就好了,他的嘴巴好像雞巴...」,就該編號內提及「嘴巴像雞巴」部分被告沒有寫主詞,但從前後文來看,被告是在描述「那個男生」,接著就說「他的嘴巴像雞巴」,所以應該是指那個男的有酒喝就好,嘴巴好像雞巴的意思等語(見院2卷第32、33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這句話的意思是指那個男生有酒喝就好了,那個男生嘴巴像雞巴等語(見院2卷第32頁)相符,益徵被告上開留言係針對「那個男生」,並非針對告訴人為辱罵,依照上開說明,尚難遽指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行為,自無從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罪名相繩。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部分原應諭知被告無罪。
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子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提供之臉書截圖文字內容│本院認定之中譯│檢察官起訴暨│出處:│││││補充理由之中││││││譯││├──┼──────────────────┼──────────────┼──────┼───────┤│1│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36分│「翠啊,年紀大了,可以亂吃但│「翠,年紀大│他字卷第36頁│││貼文者:陳金娟│不要講別人的男女朋友,若他有│了,可亂吃不││││Thuyoilontuoiroianbaychu│對象,但是人家都已經同居了,│可亂說...妳││││dungnoibaychuyenbobichcua│還有那些已經有男朋友但一直打│的嘴巴像臭雞││││nguoitaduchonocobotoinhung│電話要約別人出去逛街,那些女│巴」││││nguoitacungsongchungvoinhau│人算是妓女,很羞辱,嘴巴少講│││││conmayconmacobocudtrunguoi│多瞭解,出去吃,吃以後也有話│││││tadiraduongmaycondothuocdi│講,還有製作事情,已經老了,│││││madidomainhuccaimiengnoiich│丟丟你這個壞習慣吧,還有。那│││││hieunhieudianroicungcochuyen│個男的,他有酒喝就好了,他的│││││noimatudatchuyengiadauroibo│嘴巴好像雞巴,有膽就說,說了│││││tatdodiconthangkianocobia│就不要怕,很羞辱」│││││uongladccaimiengnidungnhu││││││cailoncongonthinoinoiroi││││││dungsonhucquadi││││├──┼──────────────────┼──────────────┼──────┼───────┤│2│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40分│「若人家有瘋瘋癲癲,但沒有像│「妳是像瘋狗│他字卷第37頁│││貼文者:陳金娟│這種瘋狗找別人的男人」│但沒向這種瘋││││Duchonguoitacokhungdichang││去找別人的男││││nuanhungchuaconhuloaichodien││人」││││kiemtraicuanguoikhac││││├──┼──────────────────┼──────────────┼──────┼───────┤│3│時間:106年1月11日22時41分│「真的遇見瘋狗」│「真的遇到瘋│他字卷第37頁│││貼文者:陳金娟││狗」││││Dunglagaploaichodien││││├──┼──────────────────┼──────────────┼──────┼───────┤│4│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還厚臉皮在那裡像狗吠」│「臉皮厚還在│他字卷第38頁│││貼文者:陳金娟││那裡吠像狗」││││Conmatlimaconodosuanhucho││││├──┼──────────────────┼──────────────┼──────┼───────┤│5│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這樣子的臉,卻沒有男人想要│「妳的臉沒男│他字卷第38頁│││貼文者:陳金娟│,還請別人作媒」│人要,去找別││││Caimatnhuvaymakocotraithem││人介紹男人,││││connhonguoitalammaiconnguoi││你跟他去他還││││dodivoinococoncuoicondanba││笑複雜的女人││││phuctap││」││├──┼──────────────────┼──────────────┼──────┼───────┤│6│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40分│「老了,還沒...,這樣子的臉│「老了沒人要│他字卷第38頁│││貼文者:陳金娟│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需要別人介││││Giamachuacocannguoilammay││紹男人,你這││││traicaimatnhuvaymadikiem││個臉去找男人││││traitraikothem││男人都不要」││├──┼──────────────────┼──────────────┼──────┼───────┤│7│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老了,還沒...,這樣子的臉│「你這個臉去│他字卷第39頁│││貼文者:陳金娟│去找男人,男人都不要」│找男人,男人││││Giamachuacocannguoilammay││都不要」││││traicaimatnhuvaymadikiem││││││traitraikothem││││├──┼──────────────────┼──────────────┼──────┼───────┤│8│時間:106年1月23日15時50分│「你去死,這樣的事,你還講│「你去死這種│他字卷第39頁│││貼文者:陳金娟│得出來,沒有哪一天不聚在一起│事還敢說人家││││Maydichetdichuyenvaymamay│,神經病的女人,不要講」│每天都在一起││││noidcngaynaokoovoinhaudocon││神經病的女人││││hkingdungchuyennoi││」││├──┼──────────────────┼──────────────┼──────┼───────┤│9│時間:106年1月23日16時00分│「所以不知道醜了,還以為自己│「不要臉,還│他字卷第40頁│││貼文者:陳金娟│有價,每個人都距離,找那些男│以為妳很厲害││││Dothudoinguoinenkobietxauxa│人有酒喝不用錢,我給他去,完│,男人喝酒不││││maconodotuongminhcogiamoi│了他還笑複雜」│要錢,還被笑││││nguoiaicungxalanhkiemmay││。複雜的人。││││thangnaycobiauongkhoitientao││」││││chonodixongroinoconcuoiphuc││││││tapnua││││├──┼──────────────────┼──────────────┼──────┼───────┤│10│時間:106年1月23日16時00分│「畜生跟畜生一起聽,卻沒有人│「畜生跟畜生│他字卷第40頁│││貼文者:陳金娟│敢跟他玩」│才聽,這種人││││Sucvatvoisucvatnghenhaucon││沒人敢做朋友││││nguoigimakoaidamch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