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9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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