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9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育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29日聲請狀附表「債權本金」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其內容應與所附之帳務明細相符;如有不符,並應說明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