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31號
原告 張秀如
輔佐人 趙永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韻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繳納裁判費2,100元。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32,53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2,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