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30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寶遠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3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寶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寶遠公司)於民國96年8月31日經邀同被告丙○○、甲○○、戊○○等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9月3日至99年9月3日止,利息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975%計息,並於借款屆期滿一年之翌日起,調整為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475%計息,自調整日起,逾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年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寶遠公司復邀同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7月27日與原告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額度美金20萬元,約定期間自98年7月29日起至99年7月29日止,由寶遠公司出具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向伊申請循環動用,利息按本行付款日牌告外幣放款利率計算,至各筆融資到期,被告未能償還本息時,按到期日之上開利率計付利息,並按融資總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被告於98年12月25日、99年3月16日、99年4月9日,委託伊開發150天遠期信用狀,分別向伊借款美金69,251元、60,595元、68,914元。詎寶遠公司於99年4月30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且自99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至今尚欠204,781元、美金178,74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經履催均置之未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別放款明細表等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及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
┌──┬──────┬───┬─────┬──────┬─────┬───────┐│編號│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利息│違約金│├──┼──────┼───┼─────┼──────┼─────┼───────┤│1│204,781元│2.71%│99年6月7日│99年7月8日││自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部│││││││自利息起算│分,依年利率10│││││││日起至清償│%,逾六個月部│││││││日止,按左│分,依年利率20│││││││開利率計算│%加計之違約金│││││││。│。│├──┼──────┼───┼─────┼──────┤├───────┤│2│62,882.34元│6.25%│99年6月8日│99年7月9日││自違約金起算日│││(美金)│││││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部││3│54,320.54元│6.25%│99年6月8日│99年7月9日││分,依左開利率│││(美金)│││││10%,逾六個月│├──┼──────┼───┼─────┼──────┤│部分,依左開利││4│61,539.08元│6.25%│99年6月8日│99年7月9日││率20%加計之違│││(美金)│││││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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