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恩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書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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