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俊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甲○○被告庚○○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1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