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黃姬 會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3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