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丙○○
76號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76號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