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3,3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原告
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3,470元未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