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據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弄○○號3樓建物,資由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既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114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僅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又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而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
「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乙○○遺產總計3,150,000元。其上揭房地總值係依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度執字第114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而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核算,計為31,500元,故請求核准報酬31,500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8月7日基院慧96執讓字第11450號通知影本1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影本1份、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1份、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3,150,000元,聲請人請求31,500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