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420號

原告 陳泓妤陳家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殷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惟被告劉殷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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