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6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李柏霖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為不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1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李柏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8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總合為有期徒刑67年6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故以30年計),受刑人犯上開各罪第一審曾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4年,共計5年10月;第二審曾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3年4月,共計4年8月,暨前述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定之應執行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性質、整體犯罪行為之態樣、時間觀察,及受刑人之年紀,過度長期監禁對受刑人重返社會可能性之影響,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柏霖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10次)│有期徒刑3月(共16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①103年5月2日│①103年5月18日│①103年6月5日│││②103年5月2日至5月3日│②103年5月18日│②103年6月8日│││③103年6月7日│③103年5月18日││││④103年6月8日│④103年6月4日││││⑤103年6月11日│⑤103年6月5日至6月6日││││⑥103年6月14日│⑥103年6月6日││││⑦103年6月15日│⑦103年6月8日││││⑧103年6月15日│⑧103年6月10日││││⑨103年6月19日│⑨103年6月10日││││⑩103年6月19日│⑩103年6月11日│││││⑪103年6月10日至6月11日│││││⑫103年6月15日│││││⑬103年6月15日│││││⑭103年6月中旬│││││⑮103年6月19日│││││⑯103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182、217號│第182、217號│字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實││1299號│1299號│129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決││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之案件│動││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83號││├────────────────────────────────────┤││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共4次)│有期徒刑3月││││(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7、11、14等4罪)│20之罪)│├────────┼──────────┼──────────┼──────────┤│犯罪日期│103年6月18日│①103年5月9日│103年6月9日至6月10日││││②103年5月20日│││││③103年6月6日│││││④103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2、217號│偵字第182、217號│偵字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實││、1299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決││、1299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1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798號│││第4185號│││├──────────┴─────────────────────┤││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共5次)│有期徒刑1年5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4月(共12次)│├────────┼────────────┼────────────┼────────────┤│犯罪日期│①103年6月20日│①103年6月21日│①103年6月24日│││②103年6月29日至6月30日│②103年6月29日│②103年6月24日│││③103年7月8日至7月9日│③103年7月7日│③103年6月29日至6月30日│││④103年6月30日││④103年7月10日│││⑤103年7月6日││⑤103年7月間某日至7月6日│││││⑥103年7月5日至7月6日│││││⑦103年7月8日│││││⑧103年7月19日│││││⑨103年7月19日│││││⑩103年7月20日│││││⑪103年7月20日│││││⑫103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182、217號│第182、217號│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實││1299號│1299號│129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016號│17016號│17016號││├────────────┴────────────┴────────────┤││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12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犯罪日期│①103年6月26日│103年7月1日│①103年7月10日│││②103年6月26日││②103年7月10日│││③103年7月6日││③103年8月8日│││④103年7月6日│││││⑤103年7月7日│││││⑥103年7月5日至7月7日│││││⑦103年7月4日或5日至7月7│││││日│││││⑧103年7月6日至7月7日│││││⑨103年7月19日│││││⑩103年7月19日│││││⑪103年7月20日│││││⑫103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182、217號│字第182、217號│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實││1299號│1299號│129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016號│17016號│17016號││├────────────┴───────────┴────────────┤││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3年8月7日至8月8日│103年6月26日│①103年7月10日│││││②103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182、217號│字第182、217號│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96、│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實││1299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5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5│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5年││決│││年度訴字第495號│度訴字第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8日│106年11月20日(撤回上│106年11月20日(撤回上訴│││││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會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34號│││17016號│││├────────────┤│││編號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8日│103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年度案號│第182、217號│第182、2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實││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4號│││決││105年度訴字第495號│105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20日(撤回上訴│106年11月20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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