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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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