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44號

原告 蕭至翔

被告 王立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 溫婉涵 對被告王立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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