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宏榕

上列聲請人與 洪榮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29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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