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宏榕
上列聲請人與 洪榮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29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宏榕
上列聲請人與 洪榮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29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