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林明葳 律師被告 葉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1483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職權查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地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9,718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據以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946,171元(計算式:119,718×(層次面積70.76+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2.32)㎡≒9,946,17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㈡請求被告返還代收取之租金412,79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聲明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返還代收租金,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亦無主張、依存或牽連關係之情形,故各項聲明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58,966元(計算式:9,946,171+412,795=10,358,9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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