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

原告 陳欽雄

被告 劉德有

訴訟代理人 姚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8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9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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