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
原告 陳欽雄
被告 劉德有
訴訟代理人 姚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8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9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