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明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明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手提袋壹只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所提及之「背包1個」均更正為「紅色手提袋1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胡明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且被告前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復因多起竊盜案件而由檢察官偵辦中之品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姑念被告於警詢中坦認其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所竊得之iPhone11型號紅色手機1支雖已返還被害人 劉足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然其所竊得之紅色手提袋則未返還於被害人,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未完全獲得填補;暨其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貫徹此原則,俾展現財產變動關係之公平正義,並使財產犯罪行為人或潛在行為人無利可圖,消弭其犯罪動機,以預防財產性質之犯罪、維護財產秩序之安全,刑法對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之政策。故於實體法上,倘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第三人之財產符合刑法第第38條之1法定要件之義務沒收,即有宣告沒收之義務。對應於此,在程序法上,本諸控訴原則,檢察官對特定之被告及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其起訴之效力當涵括該犯罪事實相關之法律效果,故法院審判之範圍,除被告之犯罪事實外,自亦包括所科處之刑罰、保安處分及沒收等法律效果之相關事實。進一步言,沒收既係附隨於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法律效果,則沒收之訴訟相關程序即應附麗於本案審理程序,無待檢察官聲請,而與控訴原則無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竊得之紅色手提袋1只,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惟為澈底剝奪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本院仍應依上開規定對之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二)又被告所竊得之iPhone11型號紅色手機1支,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42號被告胡明瑞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明瑞於民國112年1月11日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後勁國中穿堂,見劉足放置於該處之背包1個(內含蘋果廠牌iPhone11型號紅色手機1支,下稱系爭手機)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背包1個得逞後即離去,嗣劉足察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通知胡明瑞到案並命其提出系爭手機扣案(已發還劉足),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明瑞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足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檢察官陳盈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梁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