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94號

原告 黃淑真

被告 劉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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