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德舜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德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德舜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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