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清梅
代 理 人  蔡明哲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10年度雄補字第56號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移
轉至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等節,業有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
議審查表、變動之審查表及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以為
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
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