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6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順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順海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以10
3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11月17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陳順海出獄不久,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趁徐 俊民 、陳芊樺、 劉國龍廖佐凡 、劉 秋宏 疏未將機車鑰匙取下之機會,及趁 陳沅銘 疏未注意之際,為如附表所示各次之竊盜犯行。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於103年12月9日,詢問另涉犯竊車案件之陳順海,並出示調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竊盜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陳順海向警方坦承附表編號1至5之竊盜犯行,確係其一人所為。另陳順海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犯行,在警方尚未發現前,主動向警方自首該次犯行。
(二)案經廖佐凡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雅琦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方式及財物│主文│├──┼───────┼────────┼─────────┼───────┤│1│103年11月24日│苗栗縣頭份鎮 田寮 │利用鑰匙未取下發動│陳順海犯竊盜罪│││上午8時許│里蘆竹路392號旁│電門之方式,竊取徐│,累犯,處有期│││││俊民使用車牌號碼00│徒刑伍月,如易│││││B─003號普通重型│科罰金,以新臺│││││機車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11月24日│苗栗縣竹南鎮光復│徒手竊取陳沅銘購買│陳順海犯竊盜罪│││晚上7時4分│路193巷48號「全│放在機車腳踏板上之│,累犯,處有期││││聯福利中心」前│乾麵及小菜(共約新│徒刑參月,如易│││││臺幣75元)得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11月27日│苗栗縣頭份鎮東庄│利用鑰匙未取下發動│陳順海犯竊盜罪│││上午8時許│里華美路89巷旁│電門之方式,竊取陳│,累犯,處有期│││││芊樺使用之車牌號碼│徒刑陸月,如易│││││563─JFD號普通重│科罰金,以新臺│││││型機車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11月28日│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利用鑰匙未取下發動│陳順海犯竊盜罪│││晚上7時16分許│里18鄰延平路158│電門之方式,竊取劉│,累犯,處有期││││之8號前│國龍使用之車牌號碼│徒刑陸月,如易│││││BJ5─381號普通重│科罰金,以新臺│││││型機車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3年12月5日│苗栗縣竹南鎮博愛│利用鑰匙未取下發動│陳順海犯竊盜罪│││晚上10時53分許│街56號前│電門之方式,竊取廖│,累犯,處有期│││││佐凡使用之車牌號碼│徒刑陸月,如易│││││877─DET號普通重│科罰金,以新臺│││││型機車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3年12月3日│苗栗縣竹南鎮運動│利用鑰匙未取下發動│陳順海犯竊盜罪│││晚上7、8時許│公園大門旁公佈欄│電門之方式,竊取劉│,累犯,處有期││││前│秋宏使用之車牌號碼│徒刑參月,如易│││││BH6─662號普通重│科罰金,以新臺│││││型機車得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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