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97號

原告 洪仁宏

被告 陳重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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