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善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健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