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成德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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