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慶水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確定(下稱本案判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觀護人多次通知受刑人至彰化地檢署報到而均未到,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受刑人另於緩刑期間內即110年5月17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現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86號審理中,亦請一併審酌。核其行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受刑人經多次通知報到均未到之事實,有本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彰化地檢署110年3月29日彰檢 錫寅 109執護519字第1109011747號、110年9月24日彰檢秀寅109執護519字第1109034989號、110年10月14日彰檢秀寅109執護519字第1109038289號等告誡函存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執行保護管束卷宗核閱在卷。堪認受刑人於110年3月26日、110年9月22日、110年10月12日經彰化地檢署合法通知,均未遵期報到,將其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且其中110年3月26日、110年10月12日未報到,已2次違反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之規定;又其於110年5月17日復違反保護令,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33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386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起訴書、判決存卷可佐。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對於保護管束之約制及遵守保護令之心態輕忽,已違反前述每月應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之規定,情節重大。是本院認原宣告之緩刑對受刑人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