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黃素卿 債務人 鄭家欣 債務人 鄭智文 法定代理人洪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國林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