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04號

原告 洪瑤珍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告 邱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以及從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以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9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幫助其從事詐欺取財之行為。該詐騙集團成員前於000年0月間即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 蕭明道 」與原告聯繫並取得信任後,向原告佯稱可透過「連誠」APP平台申購抽籤股票投資買賣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3月14日13時5分匯款新臺幣2萬元至本件帳戶,致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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