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債務人乙○○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
三、又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客戶名稱均載「展慶」,買賣關係顯存在於債權人與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債權人向債務人乙○○請求給付貨款,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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