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張蒓玉選任辯護人李玉海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0一0、二二七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張蒓玉共同公然侮辱人,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張蒓玉為夫妻關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凌晨,站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口,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對渠等居住在該巷弄二號三樓之鄰居丙○○、乙○○夫妻辱罵:「 阿德 是你學長學弟你搞他」、「他老婆的男朋友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你真的龜公可憐」、「你老婆搬離此處還是那麼爛」等語,
二、案經丙○○、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及張蒓玉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乙○○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音帶一捲、及經檢察官勘驗該錄音帶之勘驗筆錄一份在卷可稽。參以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口,四周房屋林立,鄰居眾多,且為車輛行人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出入之場所,有現場照片十九張存卷足考,則被告二人站在該處出言辱罵,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況。雖被告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張蒓玉謾罵「阿德是你學長學弟你搞他」一句,並非表示輕蔑、不屑,是否符合公然侮辱之要件,尚有待商榷等語,惟經綜觀該語句全文文義可知,此句固然並未指摘具體事實,然仍已明顯有輕蔑謾罵及揶揄告訴人乙○○私生活不檢之意,該言詞為客觀上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故被告張蒓玉上開言論,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足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張蒓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公然侮辱告訴人丙○○及乙○○二人犯行,係一行為侵害二個人身法益,觸犯二個相同之公然侮辱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前未曾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惡、又被告等均有固定收入(有薪資明細二紙在卷足稽),惟尚有尊親屬賴其奉養(有身分證件三紙附卷可佐)之生活狀況、及渠等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丙○○因被告二人之上開言詞,導致與妻即告訴人乙○○時有爭執,因而情緒低落、憂鬱、有自殺企圖,罹患重度憂鬱症等情,有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暨住院病歷摘要等件在卷可憑,告訴人乙○○亦因而失眠、情緒低落、生活功能退化,罹患重度憂鬱症,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存卷可稽,對告訴人二人精神所生之危害甚鉅、被告等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惟並未能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亦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以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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