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吳麗香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吳峰陞吳國楠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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