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077號被告 嚴榮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榮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嚴榮吉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發布通緝後,於107年8月30日始緝獲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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