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99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債務人 吳菊霞
吳郭繡吟
吳泉昌
吳玉霞
吳振漢
吳佳霖
張修華
一、債務人吳菊霞、吳郭繡吟、吳泉昌、吳玉霞、吳佳霖、張修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1,2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吳振漢戶籍資料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註記出境,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