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123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裁判案由:毀損主文甲○○損壞他人所有營業用小客車左後車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