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黃良俊債務人 許重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一)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91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二)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4,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