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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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 邱健瑋 上列聲請人邱健瑋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邱健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