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3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364號原告 翁韻凱 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136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7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法官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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