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黃松義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