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法定代理人ChanSohCheng
被告晨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41,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