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95年台上字第6349號案件,未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各款諸項之罪,同案被告亦均已獲裁定減刑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減刑云云。
二、按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實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4日至5日,
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以95年度執字第5683號案執行,乃聲請人並未遵傳到案執行,北檢即於96年5月18日以北檢盛執離緝字第2105號通緝書通緝,嗣於同年11月6日,聲請人始於臺北市○○區○○街○○○號大廳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緝獲歸案,於同年月9日入監執行(北檢96年度執緝字第1764號),其刑期應至100年5月5日始縮刑期滿。以上各情,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159號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記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6年11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3926000號通緝案件移送書、及該局96年11月6日調查筆錄等資料附卷足憑。
㈡聲請人既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7月
16日)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依前開說明,自不能獲邀減刑寬典。聲請人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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