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告 涂龍
被告 林宥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告 涂龍
被告 林宥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